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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逸炒股案判13年半定讞惹議 監院:相關院檢應研議平反保障權益

監察院今天公布調查意見指出,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衍生大股東鄭文逸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最高法院未適用專家證人新制、擴張無害瑕疵法則,專家證人認為鄭文逸併購大同目的明確,難認具炒股犯意,該案無論在訴訟程序或實體認定均存有重大爭議,院檢機關應重新檢視案件內容,研議平反。
台商鄭文逸爭取大同經營權被控炒股判刑13年半定讞,發監執行,引發廣泛爭議。尤其最高法院認定本案不適用新施行的刑事訴訟法鑑定制度,並「容忍」高院判決多達14項瑕疵而駁回上訴,是否構成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侵害,引起各界高度關注,監察院也展開調查。
監委林郁容、高涌誠及葉宜津表示,本案最受關注的關鍵之一,在於最高法院審理期間,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專家證人制度」已正式施行,且鄭文逸在二審已聲請調查專家學者法律意見,但遭二審以自由心證駁回;最高審理時既然新法已生效,依法應適用程序從新原則,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調查報告更點名最高法院對本案適用「無害瑕疵法則」的合理性。監委指出,三審判決認定二審共有14項違背法令情形,卻仍以刑事訴訟法第380條「無害瑕疵」規定維持判決,引發法界質疑。
監察院並引用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長、現任理湛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陳世淙的諮詢意見指出,三審未比較適用新舊法規,且未依新法傳喚專家證人,已違反程序從新的原則,相關判決效力存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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