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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3人不參加評議 4名大法官判違憲…蔡彩貞拋不同意見:應5人以上同意

憲法法庭今就「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作出今年度第4號判決,因憲法法庭現僅有8名大法官,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認為人數不符藍白立委修正過後的憲法訴訟法評議門檻,持續不參與評議,但大法官蔡彩貞今出具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判決仍應遵守程序規範,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即「5人以上」同意。
蔡彩貞指出,因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實際執行職務的現任大法官僅5人,雖未達現有總額人數三分之二即6人的判決評議法定門檻,但已符合現有總額人數過半數的法定同意判決門檻,而得依法為同意與否表決。本案判決,應依法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即5人以上表決同意。
她認為,多數意見認3位持續拒絕參與判決評議的大法官,因實際上未參與判決作成,應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程序規範明定依該現有總額人數一定比例計算的判決參與評議、表決同意等人數門檻,均以實際參與的人數為準。依此見解,本案大法官現有總額為5人,作成判決須經該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即4人以上參與評議,其過半數即3人以上同意。
蔡彩貞認為3位大法官未行使職權,有別於客觀上不能行使職權,自應計入現有總額人數,以符合現任大法官人數的現實狀況。她認為,實際參與的大法官因人數過少至已顯失應具備之多元代表性時,作成判決的實質正當性不足,她的意見是展示以最大善意體現依法審判原則,採取兼顧維護憲法法庭功能的手段,對依法審判原則造成的犧牲也較小。
憲法法庭今判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違憲,蔡彩貞則認為法律是特定時空下應運而生的社會制度,隨時代變遷而演進;立法者為使法律與社會、環境脈動相契合,發揮應有的規範功能,自須適時修法,因此法律修正僅能說明原有法規範因不能充分滿足社會需求,已不合時宜,不得反推舊法於制定當時即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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