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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3人不參加評議 4名大法官判違憲…蔡彩貞拋不同意見:應5人以上同意

大法官蔡彩貞今出具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判決仍應遵守程序規範,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即「5人以上」同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蔡彩貞今出具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判決仍應遵守程序規範,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即「5人以上」同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憲法法庭今就「刑事訴訟上訴不可分原則適用範圍案」作出今年度第4號判決,因憲法法庭現僅有8名大法官,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認為人數不符藍白立委修正過後的憲法訴訟法評議門檻,持續不參與評議,但大法官蔡彩貞今出具部分不同意見書,主張判決仍應遵守程序規範,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即「5人以上」同意。

蔡彩貞指出,因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致實際執行職務的現任大法官僅5人,雖未達現有總額人數三分之二即6人的判決評議法定門檻,但已符合現有總額人數過半數的法定同意判決門檻,而得依法為同意與否表決。本案判決,應依法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即5人以上表決同意。

她認為,多數意見認3位持續拒絕參與判決評議的大法官,因實際上未參與判決作成,應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程序規範明定依該現有總額人數一定比例計算的判決參與評議、表決同意等人數門檻,均以實際參與的人數為準。依此見解,本案大法官現有總額為5人,作成判決須經該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即4人以上參與評議,其過半數即3人以上同意。

蔡彩貞認為3位大法官未行使職權,有別於客觀上不能行使職權,自應計入現有總額人數,以符合現任大法官人數的現實狀況。她認為,實際參與的大法官因人數過少至已顯失應具備之多元代表性時,作成判決的實質正當性不足,她的意見是展示以最大善意體現依法審判原則,採取兼顧維護憲法法庭功能的手段,對依法審判原則造成的犧牲也較小。

憲法法庭今判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3382號判例違憲,蔡彩貞則認為法律是特定時空下應運而生的社會制度,隨時代變遷而演進;立法者為使法律與社會、環境脈動相契合,發揮應有的規範功能,自須適時修法,因此法律修正僅能說明原有法規範因不能充分滿足社會需求,已不合時宜,不得反推舊法於制定當時即屬違憲。

蔡彩貞 楊惠欽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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