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質疑憲法法庭正當性 呂太郎批質疑者「扮演綑綁憲法運作的緊箍咒」

憲法法庭今就全民健康保險法扣費義務作出憲判2號判決,因大法官蔡宗珍、朱富美、楊惠欽認為應依新的憲法訴訟法規定組成至少10人評議的憲法法庭,3人今仍缺席,判決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5人評議。蔡宗珍等3人再度提出「不同意『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法律意見書」,呂太郎則在協同意見書中批質疑者「扮演綑綁憲法運作的緊箍咒」。
大法官過去曾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6號解釋,說明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的國會」,但此號解釋讓立法院大為光火,著手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以法律約束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
呂太郎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依據為新修正的司法院組織法第6條第2項規定,既非直接依據憲法第82條規定,更非依據憲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所制定,呂認為這是極為簡單而明白的事,然而如此簡單明白的規定,反對論者賦予不同的角色扮演,並讓其重新粉墨登場後,簡單的事因此變得複雜,要費許多唇舌才能解釋清楚。
呂指出,本號判決持續將拒絕參與評議的3位大法官不計入評議人數,使憲法法庭解釋權不受影響,但卻有人對憲法法庭組成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稱憲法第175條第1項「 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的規定,是授權立法院制定法律以具體形成憲法內涵,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的憲訴法,就是直接基於此憲法授權的立法,大法官有遵守的義務,他認為是嚴重誤解。
呂太郎表示,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憲法的實施非同小可,不是公布了條文就算真正施行,須有過渡及配套措施,因此各國於憲法或法律明定憲法的施行事項,並不少見;憲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也是基於這樣的思維,尤其我國憲法的施行,涉及國家政治體制要由數千年的君主專制、其後的長期軍閥對抗等軍政時期、全國統一後的訓政體制,轉為民主憲政體制的過程,是翻天覆地的改變,加上當時中國幅員廣袤,各地民情不一,如何處理轉型及過渡事項,自然是立憲時應考慮的問題。
立憲者草擬憲法條文時,對於憲法規定內容如何施行,除擇其重者於憲法本文為直接明文外,對於其他不能立即實施或不能立即於全國實施的事項,授權立法院於必要時以法律規定,以求彈性,呂太郎指因此才有憲法第175條第1項的規定。至於大法官行使職權的事項,憲法既未規定應於何時施行,且司法院行使憲法解釋權的事項,性質上也不會有「不能立即實施」或「不能立即於全國實施規定」的情況,當然是隨憲法的施行,就同步施行,與憲法第175條第1項所要規定的事項,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憲法施行已80年,且實際上僅在台澎金馬實施,呂太郎認為時空環境完全不同於立憲當時,不存在立憲者當年所考慮「一時不能施行」或「不能全國施行」的過渡問題,不能認為立法院仍可適用憲法第175條第1項,制定過渡時期的大法官行使職權法律,用來限制或拘束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他認為憲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功成身退」,但反對者竟將這個條文又拉上舞台,換個角色,重新粉墨登場,使得原本只設計用來讓憲法的施行更順利過渡條文,回頭扮演綑綁憲法運作的緊箍咒。如此發展,恐怕連立憲者都要「驚夢坐起,難以置信」。
呂的協同意見書有謝銘洋、陳忠五、尤伯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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