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一年 憲法法庭今判決115年首宗釋憲案

憲法法庭於去年12月19日「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後恢復功能,今天憲法法庭作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告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應準用上訴權人規定,才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訴訟權意旨。
判決後記者會上,廳長許碧惠及處長兼發言人吳定亞出席,許碧惠表示,本案因男子林峰帆犯非法製造非制式手槍罪,遭屏東地方法院判7年6月徒刑,併科14萬罰金。林峰帆曾向屏東地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遭屏院裁定駁回,但林峰帆主張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的「聲請人」,範圍限於受羈押處分的被告本人、排除律師,造成被告無法於短暫的聲請期限內,獲得對違法的羈押處分為即時救濟,應屬違憲,最終憲法法庭認為屏東地院之裁定違憲,發回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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