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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憲法法庭「馬不停蹄」再作出判決 釋憲律師憂:法院是否適用?

憲法法庭今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應適用上訴權人規定,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對羈押等處分提出準抗告;釋憲聲請人、律師李永裕回應認為,憲法法庭出席人數不足仍有爭議,未來各級法院是否適用判決,值得關注,根本辦法仍是司法院要修法。
李永裕指出,今日的憲法判決主要是在補充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該判決認為刑事訴訟的抗告權人應該要包括辯護人,並同時要求司法院,要一併檢討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修正,將條文規定的「準抗告權人」也要包括辯護人,但可惜司法院一直沒有處理。
他說,本件憲法判決雖然彌補了前次憲法判決的遺珠,但是卻持續了憲法法庭出席人數不足的爭議,未來各級法院會不會適用本件憲法判決,值得關注,他認為根本解決辦法還是要請司法院修法。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指出,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19條,關於抗告權人範圍準用上訴權人的規定,意指辯護人可以為被告利益提出抗告,但要取得被告的簽章,不得違背被告意思。
憲法法庭認為,依照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就被告可以抗告的事項,律師都可以為被告利益而抗告,也就是不限於羈押或延長羈押的裁定,其餘可以抗告的事項,律師都可以替當事人提抗告。
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當時也指出,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聲請撤銷、變更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等處分,也就是憲法法庭今日判決(115年憲判字第1號)審查標的,不屬於當時釋憲聲請的法規範,無法合併審理,但相關機關可以依判決意旨,妥為研議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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