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台灣更團結:救國團澄清修法誤解並期盼以尊重與包容共創未來
針對近期媒體報導黃帝穎律師指稱「立委游顥推動黨產條例修法涉嫌圖利救國團」一事,救國團今天表示遺憾,強調相關說法不僅與現行法律規範有明顯落差,也可能造成社會大眾不必要的誤會,對於公共議題的討論,應當回歸憲法制度與法律要件,才能讓社會共同理解問題,一起向前。

救國團指出,作為長期投入公益、青年服務與社會陪伴的團體,存在的核心價值是以善意凝聚社會、以行動回應需求,而非成為社會對立的來源。因此希望在法律議題釐清之餘,也能藉此呼籲各界在公共討論中保持尊重與包容,讓社會少一些撕裂、多一些理解。
救國團指出,立法委員提出修法乃是是憲法明確授權的職權。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62條、第63條賦予立法院立法權,提出修法屬於立法形成自由,意在調整「普遍適用」的規範,而非針對任何個人或特定法人。若將一般立法程序視為《貪污治罪條例》中所稱之「圖利」行為,不但過度擴張刑罰解釋,也會使關乎民生、產業與社福的修法動輒遭受不當質疑,反而不利民主制度的正常運作。

其次有關利益衝突的質疑亦有誤解之處。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關係人之定義須具備法人管理層身分並涉及財產利益。救國團的地方團友會是一個由志工組成的聯誼性公益團體,沒有法人資產,也與救國團財產無任何連結。游顥委員或任何立委均不會因修法獲得財務利益,法律上也不構成利益衝突的要件。
救國團指出,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相關裁定重點在於「非法施壓或違法關說」等行為,而非正常公開的立法程序。將司法見解套用於立委履行職權的情形,易造成社會混淆,忽略兩者在法律性質上的根本差異。而現行行政法院對黨產條例所作判決,是依當前法制作成,但法界對其針對性立法、溯及既往等問題已有多年討論。立法機關本於《憲法》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與法治國原則,自然有權透過修法釐清界線,避免公益團體因行政解釋過度擴張而受到不必要的影響。外界所謂「送財產」之類的論述,不僅與法律事實不符,也未反映修法意旨。

救國團再次強調相關指控與現行法律規範並不相符。更重要的是,社會的每一次公共討論,都不應被誤解與對立所主導,作為73年來投入青年培力、公益服務、弱勢陪伴的團體,非常期盼台灣社會能少一些情緒性的指責,多一些基於事實的交流,少一些不必要的意識形態撕裂,多一些互相支持的力量。
救國團也強調未來將持續以公益為志業、以青年為夥伴、以善意為基礎,陪伴這片土地的每一個人。希望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們都能朝向更溫暖、更團結、更幸福的未來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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