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遭施暴卻要賠錢 監委糾正澎湖縣勞動部

有印尼籍漁工在民國111年時申訴屢遭雇主施暴,為自保離船,雇主後續同意讓漁工轉換雇主,但提告要求賠償罷工所致的營業損失。監委說,經調查,此名雇主有多次被申訴施暴紀錄,目前已糾正屢次草率結案的澎湖縣府,以及申訴機制有缺失的勞動部。

外籍漁工權益引關注,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111年12月有3名印尼籍漁工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雇主多次施以人身暴力,為自保只好先行離船;而雇主事後同意無條件讓3人轉換雇主,卻在112年3月主張3人無故罷工,導致漁船在土魠魚盛產期無法出海捕魚有營業損失,要求每人賠償新台幣8萬元。

監委說,此案最終經高雄地方法院勞動法庭調解,3人各需賠償雇主5萬元,「我被雇主拳打腳踢,我卻要賠償雇主……」。

監委表示,經調查,發現雇主歷來聘僱的漁工幾乎都曾向1955專線反映遭受暴力,情節一致、顯非偶發,但最後都是以雇主已同意轉出而結案,雇主依然持續聘僱新的漁工,類似施暴情形未獲有效約束;且此案雇主長期違反多項勞動及漁業法令,包括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未登錄船員異動、於自行申報聘僱日期終止後,仍違法搭載漁工出海作業等情節,卻未被查處。

澎湖縣政府、勞動部都被監委認為有缺失。澎湖縣政府部分,監委說,從3名漁工指控雇主施暴,卻反遭提告並敗訴的案例中可見,地方政府在受理申訴時未盡查證責任,澎湖縣政府過往以缺乏證據或已接受安置為由草率結案,未查明真相、加強監督,致使施暴情形反覆發生。

中央權責部分,監委說,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與審查機制亦告失靈,勞動部1955專線在紀錄、風險辨識與資訊轉介上存有系統性缺陷,使移工困境被淡化,保護機制流於形式等問題,因此監察院聯席委員會日前已通過兩人調查報告,並糾正澎湖縣政府和勞動部相關缺失,要求檢討改進。

此外,監委調查也發現,此案雇主雖稱因漁工罷工致該船未出海,卻仍有出海事實並申請休漁獎勵金,因此案文將副知農業部漁業署,同時也副知司法院與印尼駐台辦事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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