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讓受刑人在監獄投票?最高行要北高行再調查:公開透明非無疑問

受刑人王茂霖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2024年總統大選時,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讓他能「在籍」投票,遭拒後他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桃選會將投票所設置在他無法到達的社區活動中心處分違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勝訴。桃選會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廢棄原判決,發回北高行。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台北監獄為刑事執行機關,基於戒護安全及保護受刑人隱私,設有各項維護安全的嚴密管理措施,投票所若設於北監戒護區內,雖戒護安全疑慮較少,但得否符合選罷法所規定「公眾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而透過不特定多數人監督選務,並保障選舉人以秘密、無記名方式投票,且於投票時間截止後,改為公眾得監督的公開、透明的開票所進行現場開票,非無疑問。
最高行認為,即使設於非戒護區,可否符合選罷法有關投票所設置適當處所的規範,仍待斟酌,北高行直接以北監沙盤推演如何因應在矯正機關設置投票所的相關會議紀錄資料,即論斷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供王茂霖投票「尚非難以執行」,並認桃選會裁量權已減縮至零,但未依職權調查北監是否為符合選罷法有關投票所設置規範的適當處所,也未論明認定的依據及理由,判決理由不備。
因北高行判決違誤,最高行認為桃選會上訴有理,因事實還有由北高行再調查必要,因此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
王茂霖因案入監,須服刑至2031年1月20日,他在2020年1月14日將戶籍遷入北監;中選會去年1月13日舉辦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而他早在前年3月委由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在北監設投票所,讓他能行使「在籍」投票權。
當時中選會、桃選會回覆指出,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所特設投票所,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而無意替王規劃任何方式行使投票權。
本件源於王提行政訴訟,北高行認為王確實為戶籍在台北監獄的「在籍」選舉權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監禁期間人身自由、居住、遷徙等權利雖受限制,但選舉等其他基本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因此王的選舉人資格及投票權,受法律所保障。
北高行認為,受刑人外出應符合一定的要件,縱使不符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以其他方式予以保障;另根據統計,設籍在台北監獄的受刑人約271名,若外出投票,現有戒護人力無法負擔,由桃選會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供在籍受刑人投票,更能降低行政成本與意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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