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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電廠選址…確保在地知情權 原民會擬修法

地熱電廠選址部落私有地開發,無須部落諮商同意,但風險卻要由部落共同承擔,引起討論。原民會表示,四月二日預告修正「原住民族部落會議規則」草案與「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草案,為期一個月廣蒐集各界意見,將一併檢討修正。
原民會呼籲開發商持續與部落妥適溝通,並定期回報施工進度及環境監測情形等,確保族人知情權,做好敦親睦鄰工作以共創雙贏。
經濟部能源署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之四明定,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應依原基法第廿一條規定辦理,而「地熱探勘與開發許可辦法」也規定不論公私有土地均要求業者於施工前舉辦說明會,保障當地民眾知情權。
能源署說,為避免地熱案場過於集中而影響資源,「地熱探勘與開發許可辦法」規定,案場鄰近五百公尺內有業者應提出影響分析及減緩措施,減少地熱資源相互競合;業者申請案採審查機制,包括案場所在地方政府機關代表及地質專家等提供在地及專業建議,審查計畫書內容合理性,已針對地熱發電後尾水要求回注百分之九十以上。
能源署說,國營事業透過引進國際先進地熱技術及量能,未來將開發大型地熱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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