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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覆地爭議/土開公司獵地 法界:看上容積移轉
查詢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多起浮覆地訴訟原告雖是不同人,律師卻都是同一組人馬。據了解,原告都交給律師去主張,背後往往有土地開發公司運作痕跡可循,業界推測建商取得這些浮覆地所移轉出來的容積,才是主要目的。
水利法規定,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的土地,得依法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可限制使用。而河川區域內無法使用的私有土地,若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容積移轉,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至於移出去的容積,可轉賣變現。
法界人士認為,打訴訟確認堤防附近的土地所有權,看起來沒有什麼實質利益,若將土地交給土地開發公司,將未能使用到的容積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才有利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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