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產條例協商獲共識 妨害運動賽事圖利者加重刑責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朝野黨團協商併案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針對簽賭行為增訂第7條之3,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處一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金。
中華隊在12強棒球賽奪冠,掀起全台棒球熱潮。不過,「館長」陳之漢自曝曾從事「球版」(地下簽賭),引發議論。中華職棒工會日前也發出聲明,指「假球傷口不曾癒合」,並「懇請政府正視運產條例修正」,以健全運動產業勞動環境,降低過去大家不願回首的故事重演的可能。
朝野立委昨天協商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七條文內容,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為防堵簽賭隊運動產業危害,針對意圖營利者,應該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希望透過修法,用實際行動展現拒絕黑手伸進運動賽事的決心。
民進黨立委吳沛憶則說,加重刑度、罰金都認同支持,意圖營利行為深惡痛絕,會對選手造成嚴重傷害,旦提高罰則相關條文先前並未提出,前後版本相距甚遠。民進黨立委張雅琳也說,希望加重刑責宣示打擊犯罪,但是修法要考慮實務上平衡性問題。
朝野立委經過溝通後達成共識,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針對簽賭行為增訂第7條之3,如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至3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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