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比不上賣菸的? 醫院電價調漲14%、菸草製造業僅7%
電價調整於10月16日上路,台灣大多數醫療院所不符合電費減免條件,電價調漲比率14%,高於產業電價平均調漲12.5%。但在台電減免電費名單之中,赫然看到「菸草製造業」可減免7%之列,「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批發業、零售業」甚至凍漲。看在醫師眼中,不免感嘆:「救命的比不上賣菸的?」
台大家醫科主治醫師郭斐然質疑,「量販店、超商及超市都凍漲電價,還要加上菸草製品批發業、菸草製造零售業?」讓人質疑政府不忘記照顧吸菸的人,且有促銷菸品之嫌。
根據「菸害防制法」的第2條第4款,不得有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但是電價調整優惠菸草製造業,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國健署署長吳昭軍回應,這是兩碼事,不應該有商業利益的聯想。
由於台電公布電費調漲以行業別代碼公布,例如「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批發業」被歸類為同一代碼「454」,所以一併公布。但代碼為「100」的菸草製造業可減電費7%,就讓人匪夷所思。
根據電價審議會決議,民生內需產業不調整,例如食品(含加工及零售)、攤販集中市場、量販店、超商及超市等。製造業及一般行業,則依用電及產值(銷售額)情況再分類考量,用電衰退5%以上且產值衰退未達15%者,減半調幅為7%。不知道菸草製造業為何符合條件?
政府給予菸商電價優惠,是有違反菸害防制法?郭斐然認為,根據《菸害防制法》,菸品製造和銷售受到嚴格監管,以減少菸害對公眾健康影響。政府提供任何形式的優惠措施,特別涉及生產或營運成本的優惠,可能被視為促進菸草產業,與菸害防制法初衷不符。
吳昭軍表示,尊重各界的發言與指教,全面反菸、禁菸是理想,希望民眾不要抽菸。對於電價調整內容,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已經明定電價費率檢討調整機制,電價審議須依法行政,外界不要有過多猜測,並無變相圖利,政府更不會大開改革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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