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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三讀 林右昌: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內政部長林右昌(中)。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許正宏攝影
內政部長林右昌(中)。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許正宏攝影

內政部長林右昌今天說,消防法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建築物使用形態愈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消防法37年來最大幅度調整,盼提升公共安全,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營業場所如果違反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及維護,可直接開罰,罰則也從現行的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如果屆期仍不改善,可按次處罰。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林右昌感謝立法院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的支持,順利完成修法作業;這次修法是因應近年發生重大火災與建築物使用形態愈趨複雜,全面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是消防法公布37年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期待提升公共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這次共修正27條條文,重點為強化消防安全管理,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將直接開罰;同時要求液化石油氣容器零售業者,增設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安全檢查;危險物品場所遴用保安檢查員,強化場所自主防災;若石油煉製業發生災害,課予業者主動通報責任。

消防署說,同時全面檢視提高違規罰責,如謊報火警、營業場所消防設備或防火管理不符規定、危險物品場所違規或規避妨礙消防檢查及火災調查等,罰鍰額度至少提升3倍,提醒業者及民眾遵守相關規定。

消防署表示,以往營業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等有故障或缺失,會先給予限期改善,未改善再予處罰。為強化營業場所負責人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的責任,這次修法後不會再給予限期改善,只要檢查發現缺失就直接開罰,且罰鍰額度從原本6000元至5萬元,提高到2萬元至30萬元。

消防署說,消防人員在第一線查核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時,如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防護計畫如未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不得擅自復工。另考量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風險程度較高,規範要求此類建築,應置防災中心服勤人員。

消防署指出,消防法從民國84年8月11日修正公布由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工作的暫行人員制度,實施至今已28年,預計3年後消防設備人員將達到規定人數5000人,暫行人員制度就達到落日條件。為使暫行人員有更充裕的緩衝期間,這次修法將落日期程調整為5年。

消防署強調,為落實消防法修法各項工作,後續將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在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法施行細則」等22個子法修訂工作,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築 林右昌 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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