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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 傷害、施用一級、持有二級毒品 不得上訴三審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為合理分配及運用司法資源,三讀條文明定,將傷害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的一審判決須採合議模式進行審判。
三讀條文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罪。因上開各罪屬危害社會法益,尚非侵害個人生命、身體健康法益之罪,此部分尊重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權責。
根據立法院關係文書資料指出,現行第406條所定抗告期間為5日,相較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抗告期10日,應屬過短;衡諸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項有關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已修正為10日,為衡平兩者期間及保障當事人權益,修正條文第406條規定抗告期間為10日,應值贊同。
立法院關係文書資料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一項條文規範,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刑法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恐嚇罪、贓物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將刑法第277條第一項傷害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一項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增列為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三讀條文也明定,將刑事訴訟法的抗告期間,修正為10日;並規範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的案件外,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的一審判決須採合議模式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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