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黃牛票,管不管?

日前立法院舉辦了一場「如何有效杜絕黃牛炒作票券歪風之法制及行政作為精進方向」公聽會,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演唱會門票被不當手法取得票券,再提高數十倍甚至數百倍販售的亂象,討論該如何定義黃牛票,能否從修法遏止黃牛票,以及是否該採用購票、取票及入場實名制等等。
黃牛票的「黃牛」一詞,源自20世紀的上海,是指票販子們成群搶購票時,「有如黃牛群騷動」。一般而言,「黃牛」是指在合法銷售途徑之外,壟斷或銷售商品來圖利的行為,特別是針對需求量大的商品。所以,囤積限量商品,趁機哄抬物價,也屬於廣義的黃牛行為。
如果「黃牛」涉及民生必需品,政府就應該介入。民國107年初發生衛生紙之亂,法務部修正了《刑法》第251條有關妨害農工商罪,將意圖囤積、抬高交易價格的物品,增加了「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新冠肺炎肆虐期間,口罩就是公告的項目之一。由於性命攸關,還得外加實名制。
黃牛藝文票對社會的衝擊,比不上衛生紙、口罩這些民生必需品,所以長久以來,轉售藝文票券圖利,僅見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的「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可謂不痛不癢,而且必須在轉售完成、有圖利的事實才成立。
但運輸方面,卻在103年就透過修正《鐵路法》第65條,規定「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處每張車票價格之一倍至十倍罰鍰。」以及「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105年更分別加重到「五倍至三十倍罰鍰」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因為數位技術日新月異,越來越多人透過網路購票。預購車票變方便了,但黃牛利用網路大量搶票、轉售圖利也更容易了。
反觀同樣因為網路發達而益形猖獗的黃牛藝文票,卻還停留在「歷史悠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主要是因為藝文票不像運輸票屬於剛性需求,黃牛的發生頻率也不如後者高。
既然黃牛藝文票的嚴重性不如民生必需品,那麼加重處罰就應該有充分的理由。以我國國情來看,終究得從文化政策切入。第一,我國已經把文化創意產業視為文化政策的重點,所以,政府應該鼓勵創作、強化文創業的競爭力。黃牛票可能傷害創作者,因為一部優質的作品,必須耗費演出團隊多年的心血,可是黃牛卻可以在短時間內,輕鬆收割他人辛苦耕耘的果實。第二,文化基本法強調保障文化平權,黃牛票會使文化的弱勢族群更難親近文化。
有人建議仿效日本制定專法,把各類黃牛票集中管理。這麼做雖然有效率,但立新法曠日費時,且有疊床架屋之虞。所以文化部比照鐵路法,從修正文創法著手。只是目前草案研擬的處罰比鐵路法還重,恐違背罪刑相當原則。
其次,實名制雖然有防止黃牛的效果,但一來涉及個資,二來得付出額外的時間與金錢,造成諸多不便,甚至降低民眾的觀賞意願。
平心而論,黃牛藝文票是資本主義下的產物,賣方與買方可謂一個願打,一個願挨,所以政府介入不宜過度。杜絕黃牛藝文票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拒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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