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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 憲法法庭:部分違憲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認為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認為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出軌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並不違憲,但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有責配偶訴請離婚,顯過苛,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意旨不符,相關機關2年內應妥適修正。逾期未修法,法案就個案依憲法庭意旨裁判。

憲法法庭指出,裁判離婚制度既為實現憲法上婚姻自由一環,當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發生時,一方配偶即得向法院請求解消婚姻,雖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但相關法律所加之限制有無過苛,仍須受到憲法審查,避免出現過苛情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是婚姻瀕臨破綻形成之原因,通常係日積月累而成,相關機關要認定多久後才能離婚,屬立法自由。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通姦、虐待、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或犯罪遭判刑逾6月等。因條件過於嚴格,1985年增列第2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但書規定是否牴觸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是本案焦點。

法官朱政坤在審理6起離婚訴訟時,認為婚姻應該是配偶雙方自主形成的永久結合關係,婚姻自由涵義包含「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的自由,這項自主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和人性尊嚴維護,應是受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朱認為,如果婚姻的存在無法達到這些目的,而且反而有害時,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的自由。

「但書」的立法目的是公平,若讓對婚姻破綻要負較大責任的一方可以提離婚,等於是承認可以恣意離婚、破壞婚姻秩序,甚至是「沒有道義」。朱則認為「道義」「法感情」「倫理觀念」究竟是什麼都有待釐清,況且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都肯認婚姻關係中的個人性自主權了。

朱政坤認為在很多情況下,配偶都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怨偶維繫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有什麼意義?朱也舉例,強制執行法針對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怠金或管收,但也明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換句話說即便不被愛的一方提起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並勝訴,也無從強制執行。拿「跟不想要繼續維持婚姻的配偶綁在一起」當懲罰,他認為即便一方犯錯,這都不能說是對人格發展、人性尊嚴的「最小侵害」,應該違憲。

法務部認為婚姻和家庭具社會性功能,離婚法制設計要顧慮法益平衡,若離婚採破綻主義,則又分消極破綻、積極破綻,在積極破綻中又得考慮是否設分居期間、或訂定苛刻條款。法務部主張離婚法制屬立法形成空間,應由立法機關決定。

聲請釋憲的兩名人夫都外遇,其中方姓男子定居香港多年,和小三生了3名子女,另名高姓男子擅自離家偷情,再控妻子「懶散怠惰」,訴請離婚都敗訴。

憲法法庭今日就「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作出202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圖/取自司法院影音
憲法法庭今日就「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作出202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圖/取自司法院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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