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關!出軌的人能不能提離婚? 憲法法庭「延期宣判」

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出軌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去年11月行言詞辯論,憲法法庭今公告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後宣判,宣判日期另行公告。
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的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虐待、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3年或犯罪遭判刑逾6月等。因條件嚴格,1985年增列第二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書條款讓負心人不能主動離婚。
朱政坤在審理五起案件時,覺得條文違憲,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併方姓、高姓人夫的聲請案審理。朱認為在很多情況下,配偶都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怨偶維繫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有何意義?若婚姻的存在反而有害,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的自由。
方姓男子訴請和結婚逾50年的妻子離婚,他早和小三定居香港、生下3名子女,因是「可歸責的一方」,他無法離婚。方的律師林美倫說,大法官在同婚釋憲中闡釋人民有自主決定權,包括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古代婚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才會有梁祝悲劇,而現代人可兩願離婚,有經營關係、婚姻自由的權利,離婚和個人自由不可分,應受憲法保障。
高姓聲請人的律師陳柏諭也主張若無愛又不能離開,違反人性尊嚴,不能再婚等於限制家庭權、影響和諧家庭的權利。
法務部則認為婚姻和家庭具社會性功能,離婚法制設計要顧慮法益平衡,主張應由立法機關決定。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經言詞辯論的案件,應在3個月內宣示裁判,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憲法訴訟法去年1月4日上路後,已出現多件「延後宣判」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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