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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我技術外流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

陸委會表示,立法院20日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有兩個重點:第一,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第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台投資,及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刑責。
陸委會20日發布新聞稿指出,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案例頻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陸委會稱,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及第91條,明定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以及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赴陸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陸委會並指出,基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投資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之情形愈趨頻繁,實務上也屢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我國法律規範,從事不當挖角等行為,已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有必要予以強化管理,以有效遏阻,因此,修正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委會強調,將積極與各主管部會協調,及早做好各項配套工作,並加強宣導,以利民眾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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