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釋憲 憲法法庭5月13日宣示判決

行政院指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自治條例無效,台北、台南、台中和嘉義市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2月行言詞辯論,今宣告5月13日下午3點宣示判決。憲法法庭對萊豬案釋憲結果,也影響對日本核災食品的管制。
去年底的公投第18案「反萊豬」,結果同意票393萬6554張、413萬1023張不同意票,同意票未達投票權人總額1/4以上、495萬6367張的門檻,且不同意票多於同意票,「反萊豬」案不通過。
行政院和衛福部認為依憲法第107條、111條規定,此屬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地方執行事項,有法律統一性、全國一致性必要。
本案爭點包括食品殘留農藥、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否為專屬中央事項?地方能否自訂標準?縣市政府禁止轄區內販售或使用含萊劑豬肉是否構成違反國際法的貿易障礙?因台北市議會要求刪除自治條例涉違反「國際法、構成國際貿易障礙」的辯論爭點,審判長許宗力在言詞辯論庭時敘明經大法官評議後,認為仍有討論必要。
台北市議會代理人張少騰質疑國防部、教育部、體委會都不買萊豬產品,行政院卻沒意見?張質疑,中央部會不讓國軍、學生與國手食用萊豬,地方議會立法中央卻不予核定,行政院對國防部等部會做法沒有意見,地方議會立法「上了檯面」就不行?
嘉義市議會代理人梁樹綸指出,2006年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動物禁用乙型受體素(包含萊克多巴胺),釋字785號也揭示健康權最低限度的保護,嘉義依照憲法第110條精神想保護地域人民的健康,中央卻以「國際貿易」理由來限制;他舉教育部、國防部為例,指部會也都有相同規定,地方當然也可以做出限制。
台中市議會代理人吳佳潓表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未排除地方自治法規,台南市議會代表許依涵也指地方要求不能檢出乙型受體素沒違反食安法。
行政院與衛福部共同代理人孫迺翊表示,憲法第107條規定國際貿易政策屬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央因此訂定相關規定,雖然聲請人援引釋字第738號解釋認為地方自治條例可「因地制宜」,但食安議題應無因地制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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