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保麗龍杯111年7月上路 自備杯至少要便宜5元
環保署今天發布規範草案,明年7月起不得使用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飲料杯;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新台幣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環保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會組長連奕偉告訴中央社記者,草案包含2大部分,一是民國111年7月起禁用發泡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另外是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要求112年起需提供循環杯,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
連奕偉指出,草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明年7月1日起飲料店不得提供發泡塑膠材質(如保麗龍)一次用飲料杯;實施後開始稽查,業者若違規按次可處1200至6000元罰鍰。
另外,連鎖飲料店、速食店、便利商店及超級市場應進一步提供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飲料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優惠,並得不免費提供一次用飲料杯。
連奕偉表示,因為保冰效果好,目前發泡塑膠材質一次用飲料杯大致以中南部飲料店為主,北部相對較少;草案訂定地方政府也可視轄內業者經營型態及民眾生活習慣,提報實施限制使用其他塑膠材質的一次用飲料杯;這部分已與各地方政府、業者多次討論,也取得共識。
連奕偉提到,針對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則要求自112年1月1日起,至少5%門市免費提供消費者借用循環杯,且一次用飲料杯年度減量率至少須達15%,未達目標時,業者須提報減量精進計畫。
連奕偉解釋,這裡的一次用飲料杯是「希望連紙杯都不使用」,速食店、便利商店業者需提出經會計師簽證的飲料杯使用數量,來證明減量達標;目前規劃3年期程,自112年至114年分別以減量15%、18%及25%為目標。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