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爭議 律師:法院、機關不宜介入
林亮宇表示,公司秘書集財務、經營、法律三種專業於一身,獨立於董事會、但又必須付高額薪酬,違反常情,且公司秘書的法律責任如何設計,是否應與其他團隊共負義務及責任,也不無疑問。
另外,為避免公司派以「送審資料不齊」為由,把市場派提名的董事剔除,公司法第192條之1,賦予董事會審查被提名董事的權力,經濟部和金會擬刪除。
但因股東常擔心董事會濫權圖利自己,董事會也害怕股東濫用董事提名制度,造成全體股東付出代價,因此是否廢除董事會審查被提名董事的權力,將在今天公聽會上廣納各方意見。
律師許博森參表示,公司法既賦予董事會專業審查董事候選人資格,並以忠實注意義務加諸重責,規範理念即在以事後法律責任為後盾。因此,對董事被提名人之審查權,許博森建議由獨立董事組成審查提名委員會解決紛爭,法院和行政機關不宜介入,並需有配套措施,制度才可行。
許博森指出,董事候選人資格的審查,屬公司經營、判斷的一部份,法院和行政機關應尊重董事會的專業審查,否則出差錯,導致決議發生瑕疵被撤銷,重開股東會選任董事,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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