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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婚前幫婆婆扛房貸、婚後被趕出租屋 妻想拿回錢少「3證據」恐討不回

臉書社團「毒姑九賤婆媳討論區」近日有人妻發文求助,透露先生婚前曾與兄弟姊妹一同分擔房貸,累計金額達2、300萬元,但房屋登記在婆婆名下,而婚後夫妻兩人卻被婆婆要求搬出去租屋,且只願意補貼60萬元,讓她相當為難。原PO表示,先生既不願白白付出房貸,也不想再花錢租房,因此要求她與婆婆及手足同住,甚至還要每月支付5000元房租,讓她忍不住詢問,是否有機會向夫家拿回先生過去已繳的房貸。
貼文曝光後掀起熱議,不少網友直言風險極高,「搞到最後絕對人財兩失」、「一起付房貸及家人聯名買,一定會後悔」;也有人提醒務必先確認金流證據,「口說無憑,有證據匯了這麼多錢嗎」。另有聲音勸原PO及早止損,「為了自己好過一點,不如放手自己出去住」、「覺得趁有錢可以拿就拿,不要再住在家裡,不要再拿錢出去,以前付的房貸就算了」。
依《民法》第758條指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設定或變更,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換言之,即使當事人長期協助負擔房貸,只要房屋未登記在自己名下,法律上原則仍不取得所有權。本案若房屋登記在婆婆名下,先生過去繳納的房貸,多半僅能被視為金錢給付,而非當然取得房屋權利。
此外第759-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合法享有該權利,實務上舉證責任將落在主張返還的一方。若欲透過「借名登記」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必須提出明確證據,例如匯款紀錄、書面約定或對話紀錄等,證明當初付款並非贈與或單純分擔家用。若缺乏相關證明,依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事後要向家人追回已繳房貸,難度恐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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