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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配偶、股東等6類人職場性騷比照最高負責人 勞工可向地方政府申訴

勞動部於今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定義「最高負責人」,若公司董(理)監事、持股逾20%股東、負責人配偶、血親等六大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的人,性騷擾員工時就比照最高負責人,被害人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經查明屬實,性騷行為人最重可開罰到100萬元。
勞動部條平司黃琦雅表示,性工法修法後,針對性騷擾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的時候,因難秉持客觀、公正的調查原則,因此特定明定申訴人可直接找地方政府申訴。
她進一步說,新法上路後,民間團體、當事人、地方政府皆反映「最高負責人」定義模糊,只能依地方政府個案認定,恐影響申訴人救濟權益,因此經專家學者討論,參考大量解僱法禁止出境的實際負責人概念,明列6大類與代表人職務相當的人,當這六類人性騷員工時,將比照最高負責人。
黃琦雅表示,這六類人員包括:(一)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二)持有百分之20以上股份者(三)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四)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五)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六)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此外,黃琦雅指出,今年公布的性騷相關統計項目新增最高負責人,2025年通報的職場性騷案件總共2527件,其中1422件成立,占比56.3%。性騷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而向地方政府申訴的有109件,占17.5%,有33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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