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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申請「服務證明書」 雇主拒發最重罰30萬元

年後是轉職高峰期,勞動部提醒,勞工離職時可依法向雇主申請服務證明書,作為求職或就業的工作資歷證明,雇主若拒絕發給,將挨罰2萬到3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指出,勞基法第19條明文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他強調,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雇主都應依照勞工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此外,如果勞工是離職一段時間後才請求發給,雇主也不得拒絕。
王厚偉進一步說明,服務證明書是求才的事業單位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勞動部曾於1994年函釋說明,服務證明書應記載勞工在事業單位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等客觀事實為主,如果服務證明書記載前面4事項以外的內如,如考績、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必須尊重勞工意願,不得逕自登載。
王厚偉說,每年約400至500件勞資爭議調解案件與雇主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有關,去年開罰了17件。他提醒雇主,服務證明書不耗費成本,也是雇主依法必須遵守的義務,若雇主拒絕發給,將依勞基法開罰2萬到30萬元,並按次處罰。
若勞工因雇主未依法發給服務證明書,或對於服務證明書記載內容發生爭議,可立即檢附相關事證向當地方勞動主管機關尋求協助。(申訴專區: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8700/nod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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