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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分年前、年後給合理嗎? 過來人曝經驗:比扯鈴還扯

年節將至,許多員工都期待能領到一筆年終獎金好過年,但如果公司分成年前、年後才給,可能會讓許多人心情很「鬱卒」。有一名女網友好奇如果公司把年終獎金或薪水先給一半,剩下的過年後才給,這樣合理嗎?貼文引起熱議,律師則解釋除非勞動契約有明文,否則雇主是可以不用給年終獎金。
這名女網友在Threads發文表示,日前聽到有同事說公司為了避免有人領到年終獎金後就離職,可能會把年終或者2月的薪水先給一半,剩下的要到3月才會發放,讓她質疑這樣合理嗎?
貼文引起不少討論,「年終沒差吧,薪資不可以,但領完該跑的還是會跑啊有差嗎?」、「這樣三月拿到再離職」、「離職治百病!當時也是過年前離職,不管年不年終,再等一個月我怕我內傷」、「前公司直接分2次發,第2次是8月底」、「那他怎麼不要避免員工明年離職,今年先給一半明年給一半」、「我們去年還年後發勒,比扯鈴還扯」。
還有內行網友解釋,「妳的offer或公告上面有寫清楚發放規則才有得吵,不然非經常性薪資給予的方式就是老闆說了算」、「年終本來就沒有規定怎麼給什麼時候給,之前朋友的公司甚至是過年期間才給」。
對此,律師表示雇主依法應該全額給付「工資」給勞工,但是在我國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中,是將年終獎金排除在工資之外的,屬於非經常性,具有恩惠、勉勵性質之給與。
也就是說,「年終獎金屬於雇主有權限可以決定是否發放之項次,並不屬於雇主有義務給付之工資」,除非勞動契約上有明文確認勞工的薪資為「保障年薪N個月」、或是「保證年終N個月」,雇主就應該受此契約拘束來發放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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