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到才一天…她收到夢想offer「薪水更高」心動了 網見1點勸退
一名女網友透露,到公司報到第一天,就收到另一間比較喜歡的公司錄取通知,不只工作內容符合她預期,薪水也更高,現在非常猶豫該怎麼選擇。對此,其他網友見新公司的「一條件」後,紛紛認為有疑慮,勸原PO留在原公司比較好。
原PO在Dcard發文表示,3月1日是她剛到A公司上班第一天,結果就收到比較想去的B公司錄取通知,原本B公司說最晚2月29日會通知是否錄取,但因為沒有如期告知,才會讓她最後選擇到A公司報到,現在也相當猶豫。
原PO指出,A公司離家近,走路就可以到,月薪為32,000元,其中包含2,000全勤跟1,540餐費。至於B公司在台北,雖然距離較遠,但工作內容比較符合心中所想,一開始報到需要一~二個月才能轉正職,試用期採時薪184元計算,轉正後月薪35,000,餐費則會給到1,100元。兩間公司都會有獎金,至於多寡取決於公司業績。
原PO表示,目前已經在A公司上班,也排好後續班表了,但心裡一直惦記著B公司,真的很煩惱,如果是大家會怎麼做?
對此,網友紛紛表示,「感覺兩個都不錯,但A離家近難能可貴」、「說真的,再喜歡的工作內容做久了也是那樣而已,建議可以在已經錄取的公司裡面,試試看能不能有負責不同工作的機會」、「A全勤兩千也太多了吧?但妳真的想去另一間,就直接跟現職公司說妳做不習慣、職涯規劃之類的,做到今天或下周就好」、「怎麼大家都選A,個人看到薪資結構含全勤的一概不考慮」。
其中有不少網友認為,B公司「試用期」的部分有疑慮,「只有我覺得試用期用時薪算不合理嗎,而且在勞基法裡根本沒有試用期」、「試用期算時薪不太好吧」、「B真的沒這麼好,從試用期算時薪就聽起來母湯了,誰知道試用期每天上幾個小時,一個月下來領多少,加上台北消費高,妳還要搬家,付出成本更多,只為了B太不值得了」。也有網友提到,B公司原先明明已告知給offer的時間,卻沒有照計畫走,很難不讓人想像,是否因原錄取人拒絕後,才找上原PO。
事實上,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通常認為三~六個月屬於合理範疇。然而針對在試用期內解雇事項,法院認為除非雇主有濫用權利的情事,例如解雇事由與勞務內容完全無關聯性,否則應採取寬鬆的認定標準,例如在不能勝任的情形,只要雇主能合理證明勞工大致不能勝任的程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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