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怨年終獎金被迫繳回 網無言:一原因算你錯

多數人的年終獎金已入袋,並在年假期間當作紅包或出遊基金了,不過日前有位上班族指出,他工作的醫療院所在去年12月公告「必須服務至明年3月10日,否則需要繳回溢發獎金」,然而他在今年2月10日離職,因此他詢問「我有什麼辦法可以不繳回獎金嗎?」對此,網友認為是原PO的過失,指出「知情還硬要離職」。
一名網友在PTT發文表示,他在一間醫療院所工作,醫院去年12月頒布了年終獎金公告,內容有提到「必須服務至今年3月10日,否則需要繳回溢發獎金」。他指出,今年1月18日發放年終獎金,他也有收到這筆獎金,但因個人因素必須在2月10日離職,因此他在1月17日提出口頭離職,1月19日繳交書面離職書。
不過,院方要求他需要將全數年終獎金繳回,他也有和院方協商過是否能依比例或是部分給予,但院方不願意,依然堅持原PO需全數繳回,否則將走法律程序。
對此,他請教「如果我沒有繳回,我是否真的會有法律上的問題?或是我有什麼辦法可以保障我的權利嗎?我也有問過地方勞動局,他們是說如果協商不成,是可以到市政府申請調解。或是大家有什麼相關經驗嗎?」
文章曝光後,有職場前輩認為「有事先公告規則,那麼那筆錢就不是你該拿的不是嗎?所以你所謂想保障的權利是指什麼?」、「要先看該筆年終獎金是勞動所得,還是純粹恩惠性給與,前者的話要照比例給你,後者雇主就有權利不給」、「怎麼看你都站不住腳,但我覺得公司不會告你,你不爽就就厚臉皮不還,被告就含息返還而已」、「都公告了為何要硬離職?」、「你可能會吃虧」。
也有些人認為公司告也不一定贏,「沒有簽約的獎金要收回幾乎不可能,法官高機率會覺得不合理」、「就告吧,其實跑法院沒那麼恐怖,又不一定公司贏」、「我感覺公司不會贏」、「看有沒有簽約,沒有簽約公告沒屁用,找律師諮詢吧」、「如果工作契約沒有簽署這個條件,公告就是嚇嚇你而已」、「法律判的才算,板友說的都不準」,網友並建議「勞動局都告訴你要調解了就調解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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