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4小時離職!女貼「勞基法」老闆崩潰給薪 網兩派戰翻

通常工作會有一段試用期,讓雇主來判斷員工適不適合這份工作。不過有一名網友表示,到職4小時後覺得不適合辭職,雇主卻稱要做滿7天才給薪,她搬出勞基法順利拿到薪水,引起兩派論戰。
一名女網友在臉書「爆廢公社」發文說,最近去工作,到職後4小時發現自己不適合當下就說要離職,隔天詢問雇主4小時是否有算薪水,結果雇主表示要她做滿7天才會給薪,「無論覺得合不合適或是有無續用都會支付薪水」。
但女網友覺得不合理,在私訊中貼出勞基法規定給雇主看,這時雇主態度也軟化,表示工作4個小時20分薪水會給,時薪照當初170元來計算,並請原po傳匯款帳號,會在支付薪水日匯款給她。
不過此文一出網友引起兩派論戰,有網友砲轟原po,「妳是不是常常換老闆」、「遇到妳,雇主真可憐」、「我對於做沒一天就覺得不適合的,真的覺得還是適合在家睡覺就好」、「很多都這樣騙薪水的」、「妳適合自己開店,真的!」。
但也有人挺她,「很不可思議,竟然很多人覺得做白工是合理的?本來就是有做就要付薪水了,不然每個雇主都用這招拐人家做白工,不就都不用付薪水?」、「慣老闆踢到鐵板,開心」、「勞基法規定一天就要給薪,把勞基法搬出來就對了,勞工的權益要自己守住」。
面對謾罵聲,原po也更新貼文解釋,我上晚班的時候只有一個人,看店4小時,剩下一個小時打掃整個大廚房,有煎台、烤爐、一堆大鍋子、刷火爐、刷電鍋、刷地板、清洗所有外場的餐盤、倒廚餘、倒垃圾、刷地、刷水槽、刷冰箱、刷冷凍庫,「時薪只有170,你們嘴說草莓族的要不要來做?」。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大致規範,勞工於報到上班的第一天開始,即有提供勞務的事實,雇主自然也有給付工資的義務,不因有無約定試用期而有差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外約定者,不在此限。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