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員工遭資遣 雇主仍需給退休金
有關資遣、退休等勞資爭議屢見不鮮,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因公司業務緊縮、關廠、歇業或虧損等原因被資遣,常疑惑「該領的是退休金還是資遣費?」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解答,就算被資遣,雇主仍需支付退休金,而非以資遣費計算,且計算標準應以勞工選擇新、舊制的不同而有差異。
陳信瑜解釋,凡符合「自請退休」條件的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就算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而進行資遣,雇主也要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計算發給員工退休金;而符合「強制退休」條件的勞工,雇主也應依法予以強制退休發給退休金。
陳信瑜說,「選擇舊制」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雇主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但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時,則要分開計算。即舊制年資要依《勞基法》標準計算退休金,新制年資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計算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動局舉例,純舊制的A勞工於2000年10月1日到職,在今年9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總工作年資為20年,則雇主應支付35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相同情形對於2005年7月1日選擇新制的B勞工,其保留舊制年資為三年9月,雇主應支付八個月平均工資退休金及六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資遣費。
勞動局說明,因此當員工成就退休條件,而被迫離職,雇主必須依法支付退休金,此為雇主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員工因此也獲得退休後生活保障,為勞工應有的權益。勞資雙方如對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業務仍有疑義,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進一步了解。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