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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勞工上班要給加班費 違法最高罰100萬

明天就是總統、立委選舉投票日,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基法」所定放假日,因此,明天應依法應讓勞工放假1天,工資照給,如果當天本來就是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則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解釋,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在明天出勤,應不妨礙勞工投票,並加給當天出勤工資,計算方式則有兩種類型,第1種類型,若明天本來就是勞工的上班日,就加倍發給出勤時段工資,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中途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第2種類型,如果明天本來是勞工的休息日,雇主就須視工作時數,依據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訂立的計算方式,給予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前2小時給1又1/3,後4小時給1又2/3工資。
假設勞工月薪3萬6千元,換算下來時薪150元,投票日當天若是他原本的工作日,中間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需發給工資150元乘以6小時,共900元的加班費;若當天是他原本的休息日,他工作6小時的加班費計算,則是150元乘以1又1/3,再乘以2,150乘以1又2/3再乘以4,總共1400元的加班費。
勞動部強調,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將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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