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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宣稱療效 暗示、諧音可罰
為了規避罰則,許多健康食品廣告大玩文字遊戲,以「壞東西」影射癌細胞、「血濁」代替高血脂,為此,衛福部食藥署制訂「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提醒食品業者、內容創作者,如以隱喻、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方式宣傳,也可能被認定違規,遭受重罰。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指出,食品廣告定義為利用各種媒介或方式行銷宣傳商品,並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達到招徠商業利益效果,包括網紅業配或分享使用心得,只要整體內容足以引導消費者連結至特定商品、通路或購買方式,具商業利益效果,即屬廣告,其內容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
指引提到,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及其療效相關文字,如「抑制癌細胞」、「減少胃潰瘍」等,但即使未明確指出疾病或症狀名稱,改以社會通俗用語描述或暗示,仍屬高違規風險表現方式。一般常見以「管路」意象影射血管健康,以「壞東西」代替致病細菌、病毒、癌細胞,以「血濁」暗指高血脂等慢性病,或以「健檢數字紅變黑」代表身體健康變好等。
食品廣告是否違規,需依「整體廣告表現」綜合判斷,包含文字、圖像、案例分享及前後文脈絡等。鄭維智強調,即使以隱喻、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方式呈現,只要足以使消費者產生對於食品具醫療效能的聯想,各縣市衛生局就可能認定違規,依法裁處。
鄭維智表示,該指引屬行政輔導,所舉案例為例示而非負面表列,實際開罰與否需由衛生機關認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範,食品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四萬元至四百萬元罰鍰;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可處六十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並要求業者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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