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宣稱療效最重罰500萬!食藥署廣告指引「三高」也是危險用語

隨民眾保健意識提升,電視、影音平台、社群平台等健康食品廣告愈來愈常見,就連網紅、藝人也常業配或代言相關產品,若不慎涉及宣稱療效,業者最重將被依「食安法」開罰至高500萬罰鍰。現行許多廣告遊走法律邊界,以「壞東西」影射癌細胞、「血濁」影射高血脂等,連三高也是危險用語,衛福部食藥署訂出「食品廣告合規輔導指引」,盼降低食品業者、內容創作者違規風險。
食藥署企劃及科技管理組組長鄭維智指出,該輔導指引內容是依照現行廣告相關規範,將常見違規態樣以原則說明及案例解析方式,並提供合規判斷流程圖,協助食品業者、廣告代理商及內容創作者等從事食品廣告製作及行銷之人員,在規劃、製作及刊播食品廣告時,即進行自我檢視,以降低違規風險,並未涉及現行法規之修正。
媒體型態日益多元,鄭維智指出,「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方式行銷宣傳商品,並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進而達到招徠商業利益之效果,因此,無論是網紅業配或分享使用心得,只要整體內容足以引導消費者連結至特定商品、通路或購買方式,具招徠商業利益的效果,即屬廣告,其內容不得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
指引中提到,廣告是否違規,是依「整體廣告表現」綜合判斷,包含文字、 圖像、案例分享及前後文脈絡等。鄭維智強調,即使以隱喻、暗示、諧音或錯別字等方式呈現,只要足以使消費者產生該食品具醫療效能之聯想,衛生局即可能認定違規並依法裁處,同時,為協助業者釐清法規及用語合規界線,而訂定本指引,以提升業者自主管理能力。
除不得涉及與疾病及其療效相關文字,指引中提到,即使未明確指出疾病或症狀名稱,但以「三高」、「血濁」、「肝火」等社會通俗用語描述或暗示,仍屬高違規風險之表現方式,如以「管路」意象影射為「血管」,或「不好的東西」、「壞東西」意象等影射「導致疾病之體內成分」或「細菌」、「病毒」、「癌細胞」等。
鄭維智表示,該指引屬行政輔導性質,所舉案例均為「例示」而非「負面表列」,實際開罰與否需由衛生機關依個案實質認定裁量,若經判定違反「食安法」,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若涉及宣稱醫療效能,可處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並可按次處罰並要求業者歇業、停業或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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