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廢棄物納管、非法棄置刑期提高至7年 廢清法修正案今初審通過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重點包含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以及因應近年國內廢棄物非法棄置問題,提高相關刑度與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等,以達到「科技執法」、「環境正義」、「源頭溯責」、「事權統一」目的,包括綠能廢棄物納管、非法棄置刑期提高至7年等,今順利通過委員會審查。
鑑於國內面臨環境負荷超載、資源耗竭等挑戰,以及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及零廢棄願景,環境部同步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並針對廢棄物流向管控機制不足及非法棄置引發環境風險等民眾高度關注議題,檢討並修正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以提出相應的廢棄物管理機制。
本次「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擴大責任業者範圍,即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公告範圍由一般廢棄物擴及至事業廢棄物,增訂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等新興廢棄物的責任業者範圍及繳費義務,以解決過去太陽能光電板等新興廢棄物因屬事業廢棄物而無法透過生產者責任機制管理的問題。
立委王育敏表示,廢棄光電板、風機葉片已造成環境負擔,未來陸域機組還有900多支準備退役,台灣每年都有颱風,對於天災造成的廢棄物不能再眼不見為淨,要求1個月內兩部會完成循環相關的規畫。
立委林淑芬指出,風電政策推動近20年,但過去從未考量廢止執照後的回收問題,這次修正要求生產者的延伸責任,也就是就要有循環再利用的規畫,處理責任不該再被外部化。
其次,整合現行各部會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規定。明定加工再製事業的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須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始得從事加工再製行為。
第三,遏止非法棄置部分,導入電子圍籬科技執法,增訂主管機關得裝設或利用監視攝錄系統及其他科技工具蒐集、掌握廢棄物流向資料;將非法棄置等刑罰的處罰要件由「致汙染環境」修正為「足以生汙染環境」,將非法棄置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另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生態、資源利用環境敏感地區內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最後,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令處置義務人提出非法場址處置計畫書、增訂處置義務人的連帶責任,以及處置義務人為公司組織者,其負責人、控制公司或大股東負繳納代履行及應變措施必要費用的責任。
本次朝野所提草案與行政院版本大多一致,經主席林月琴委員裁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今順利送出委員會。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長賴瑩瑩會後受訪表示,今天的修正通過,對太陽能板、風機葉片等新興廢棄物的循環回收、收費、申報,以及嚇阻非法棄置等都是正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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