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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食遊蕩動物爭議!野保槓動保 陳情農業部

嘉義竹崎鄉一名婦人長年以「觀音開示」為由餵食遊蕩犬,去年遭被重罰八點三萬元,再度引發動保、野保團體對餵食責任的爭論。野保團體昨喊「餵食不是愛心,負責才是真心」,認為若不把餵食者為飼主,就是將風險轉嫁給一般民眾承擔;動保團體訴求「餵食不是罪,善意不該被懲罰」,直指問題在於政府未做好源頭管理。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民團昨開記者會,要求農業部正面回應餵食責任問題。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員郭佳雯說,飼主應如何認定,是源頭管理的核心,愛心若不附帶責任,最終是踩踏社會與生態紅線,社會正在動用龐大社會成本處理「不用負責任的餵食行為」。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理事長李宗宸說,依國際同伴動物管理聯盟國際指引,「責任餵食」至少須符合不得在生態敏感區餵食、不得在易造成衝突地點餵食、所有動物須完成絕育,部分國家甚至明確規定參與管理遊蕩動物的個人或團體,對其管理的動物負有準飼主責任,台灣停留在爭論是否需負責,相當可笑。
不過,台灣動物共生聯盟代表黃泰山認為,流浪動物是歷史共業,不是愛爸、愛媽們「餵」出來的,政府應做好源頭管理,罰那些沒登記、沒為動物結紮、棄養的飼主。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則是呼籲農業部檢討飼主認定標準,並提出餵食不等於管領、區分治理與餵食、打破持續性迷思、行政認定應透明、中央應落實配套等五項訴求。
農業部表示,依現行動保法,飼主是以是否具備實際管領關係為判斷,並非單一餵食行為即予認定。另在司法實務見解上,如長期餵養並讓犬隻出入特定私領域,或提供固定棲息空間,對犬隻行動已具控制力,則認定為飼主。至於是否將「定時定點餵食之人」納入飼主定義,立法院審議時有諸多不同見解,尚待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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