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修法未納代理孕母 石崇良:促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將適用範圍由現行僅限「不孕異性夫妻」,擴大納入年滿18歲單身女性與合法登記的女同志配偶;衛福部長石崇良說,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健康權、懷孕分娩風險、社會倫理等,仍脫鉤處理,將持續推動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指出,人工生殖法2006年施行以來,僅限異性婚姻夫妻適用,此規定對於未婚、離婚、喪偶以及同婚等女性群體,已無法平等保障其經營家庭生活的基本權利;修法是為尊重女性生育自主,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保護、完善母子權益與家庭支持體系。
此次修法放寬人工生殖技術使用對象,包括設籍且長居我國的未婚女性,以及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另規範不孕夫妻、女同性配偶至少一方具有健康生殖細胞,未婚女性須具有健康卵子,受術者須能以自身子宮懷孕分娩,滿45歲高齡婦女應受檢查,確認適合懷孕。
修法並著重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草案規範,受術對象實施人工生殖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評估,確認適合才能施術。
石崇良說明,為保障我國國人生育權,避免資源排擠,同時考量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因此規範受術者應在台灣永久居留;他說,修法也規範術前應做子女最佳利益評估,包括受術者產下子女後的養育環境、經濟條件、雙親健康狀況等。
修法也將血緣知悉權制度化,草案增訂人工生殖子女可查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
修法新增穩固親子關係制度,規範人工生殖受術對象完成受術後,不得撤銷親子關係,女同性配偶婚姻關係若遭撤銷或無效,親子關係仍在。石崇良說,過去簽署人工生殖受術同意書,事後可能透過民法撤銷親子關係,此次修法新增例外規定,要求不得撤銷。
此外,修法亦提升人工生殖機構醫療品質與管理,包括授權衛福部訂定機構許可的審查基準與管理規範,及另訂施行細則,以利滾動調整,也強化捐贈生殖細胞使用及銷毀規範,如禁止同時植入不同捐贈人生殖細胞形成的胚胎,另增加機構通報捐贈人資訊、人工生殖施術情形及性別分析等。
另加強知情同意程序與醫療風險告知,包括機構須事先告知捐贈人相關權益及醫療風險,取得其同意;機構告知受術對象事項,新增剩餘生殖細胞或胚胎的處置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並於受術對象接受手術、侵入性治療或檢查前,告知醫療風險並簽署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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