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光電門檻加嚴 環團看法對立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法」等修正草案,明訂水庫等大型水面光電需環評,屋頂型光電等則不需要。對此,環團看法出現對立,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副執行長許博任直言,根本是場鬧劇,讓想自建小型光電的農漁民、社區「被判處死刑」;地方環團則認為,近年地面型光電開發爭議四起,一些區域禁建光電設施是有必要的。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環境規畫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六大環團昨發出聯合聲明,批評修法矯枉過正,地質敏感區、國家風景區、國家公園涵蓋的地理範圍過大,土地特性和利用型態複雜,不宜全面禁建。
許博任表示,室內漁電共生就是屋頂型光電,長期被質疑是假漁電、真光電,爭議多、影響大,但此次修法卻完全跳過,形同放任亂象。本次修法「完全是場失敗的修法、一場鬧劇」,無助於能源轉型。
許博任說,未來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小型自用光電免環評,但換算面積約卅坪,發電量僅廿、卅度,「這種規模頂多充充手機」。他強調,許多農漁民或社區希望建置小型自用光電,未來都會因門檻過嚴而被迫放棄,完全堵死社區型能源的可能。這次修法等於叫一般百姓都不要做了,卡住的都是庶民小百姓,財團光電業者影響不大。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也批評,修法擋了很多家戶型的發電,整個修法過程幾乎沒有公開的討論,只有朝野的攻防,相關民團、家戶與光電業者等利害關係人難以參與討論。
台灣森林城市協會、苗栗縣環境保護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馬頭山自然人文協會等環團則發起連署支持修法,強調近年地面型光電開發爭議四起, 顯見光電發展在法規上缺乏禁限建區域、環評條件過於寬鬆,導致選址不當,讓環境保育與光電發展雙輸。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表示,光電建在水庫上恐排水有害水質飲用安全、設在潮間帶會危及海域生態,因此,一些區域禁建光電設施是有必要的。她認為,光電設施設置的面積愈小愈好,且避免使用農地及魚塭,如果非設不可,應以屋頂列為優先。
高雄市森林城市協會理事長莊傑任說,國有造林地未來強制環評,可減少很多毀林種電亂象,不過水面型光電五公頃的標準仍太寬鬆,希望再縮小面積。山坡地只要坡面沒有植被,就容易有危險,水庫涉及飲用水安全,國家公園也有生態保育功能,盼政府全面禁設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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