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租達三次房東可說不!租賃修法強化終止租約機制

內政部18日部務會報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房客若在一年內三度欠租且經房東催告仍未補繳,房東即可單方面終止租約,避免所謂「租霸」情況繼續發生。地政司司長林家正說明,這項新規定要求房東必須先行催告,並保留銀行匯款等支付紀錄作為證據,才能依法中止租約。
內政部表示,修法方向包含三大重點,一是保障租客三年租期;二是限制續約租金漲幅;三是強化雙方權益保障。劉世芳部長強調,此舉目的是「租客安心住、房東放心租」,讓租屋市場能夠長期穩定發展。
在租期保障方面,除非房東自用或遇到欠租、毀損等特定情況,否則不得拒絕續租,房東若因自用收回,須提前六個月通知,且一年內不得再出租,違反者將被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鍰。林家正指出,裁罰採級距制,通常從3萬元起跳,若屢勸不改才會逐次加重。
在租金調整方面,未來三年租期最多可漲兩次租金,且漲幅不得超過當期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房租指數增幅。林家正舉例,月租金2萬元的房子,若房租指數年增率為2.5%,則一年期滿最多可漲500元,續約再以新基準漲2.5%,大約是512元,藉此確保租金合理反映市場,但避免不合理大幅調漲。
此外,本次修法也強化了房客權益,明訂房東不得禁止租客申請租金補貼、遷入戶籍或報稅扣除,若有此類約定將視為無效並可處罰則。
至於外界關注的「公證法第13條」,目前已明定若租賃契約經公證,且房客積欠兩個月以上租金,房東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不必再透過法院冗長訴訟。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就是要將租賃條例與現行公證法接軌,讓相關規範能直接落實於租屋市場,但仍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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