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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田胃散遭通報主成份刊登有誤 食藥署要求共37批9月18日前回收

衛福部食藥署8月25日公告藥品召回訊息,知名日本品牌「太田胃散」,因接獲藥品不良品通報,啟動回收作業,回收分級為第二級,依藥品回收處理辦法,應在2個月內完成回收,食藥署已要求廠商在9月18日前完成回收,相關產品75公克、140公克及210公克包裝,共計召回37批。
食藥署指出,太田胃散藥品許可證持有者為「幼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藥品主要用於緩解胃部不適或灼熱感,或經診斷為胃及十二指腸潰瘍,胃炎、食道炎所伴隨之胃酸過多,食慾不振、胃腹部膨脹感,消化不良,幫助消化。
本次召回品項批號包括75克包裝16批,批號為22B、22J01、22J02、23B01、23B02、23C01~23C05、24B01至24B04、24I01及24I02;140克包裝16批,批號為22C、22I01~22I03、23B01~23B08、24B01及24J01至24J03;210克包裝5批,批號為22B、22I01、23C01、23C02及24C01。
召回原因為接獲藥品不良品通報,相關批號藥品外盒主成分刊登有誤,食藥署指出,已要求廠商應於114年9月18日前完成回收作業,並應繳交回收成果報告書及後續預防矯正措施,各醫療院所、藥商、藥局配合辦理回收作業,立即停止調劑、供應,民眾如對使用之藥品有任何疑慮,應盡速回診與醫師討論,處方其他適當藥品。
衛福部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楊博文說明,本次回收藥品為指示藥品,回收批號藥品已銷售約41萬罐,食藥署已要求廠商9月18日前完成回收,並繳交調查報告及預防矯正措施。若藥商未依規定辦理回收作業,將依「藥事法」第91條規定,處新台幣2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市面上該藥品仍有標示合規的藥品庫存,不影響臨床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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