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停止線與行穿線距離至少2公尺 新設或重繪即起適用

我國現行規定,路口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距離以1至3公尺為原則,鑒於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較高,時有忽略穿越道路行人的情況,交通部今修正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調整新設或重繪的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為2至3公尺,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調整,但不得少於1公尺。
現行規定路口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的距離,以1至3公尺為原則,但大型車輛的車體結構高大,易發生視線死角事故。參考國外範例,日本規範兩者距應為1至3公尺、韓國2至3公尺、新加坡3公尺、英國3公里、瑞典於號誌化路口至少需距離2公尺,無號誌路口則不設停止線。
交通部今修正發布「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並說明,鑒於大型車輛行車視野較高,時有忽略穿越道路行人情事,並造成對行人壓迫感,需增加穿越道路行人與停等車輛的緩衝空間。
參照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附件間接視野裝置安裝規定,7.5噸以上N2、N3類的突頭車輛駕駛可看到車輛前緣最外平面2公尺內的橫向垂直平面,並參考瑞典、英國、新加坡與韓國規定,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均為2公尺以上,修正現行條文的兩者淨距為2至3公尺。
交通部指出,考量實際情形,部分路口受限於路口建築物、圍牆、道路停等空間不足等道路環境影響的特殊狀況,得酌予調整停止線與行人穿越道線淨距,但不得少於1公尺;標線前得加繪黃色「越線受罰」標字。
交通部表示,由於全面更新重繪停止線,恐過於消耗經費、人力資源,對於已依現行條文停止線圖例劃設者,可保留至其須汰換時,再依修正條文圖例劃設。另外,設置特種閃光號誌且無設置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管制的路口,在閃光黃燈道路不予設置停止線。
交通部表示,本規則今修正發布後,新設或重繪的停止線則需依新規定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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