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撤銷中火罰款…敗訴!北高行認定「地方自治」

台中市政府以台中發電廠總生煤使用量逾一一○四萬公噸,且限期改善未果,三度裁罰台灣電力公司共一八○○萬元,環保署(現為環境部)認為裁罰處分違法而撤銷,台中環保局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台中環保局勝訴,撤銷環境部處分,可上訴。
環境部稱,尊重原審法院判決,但本件行政訴訟尚未確定,環境部的撤銷處分,仍然有效將依法提起上訴。台電則說,法院是針對環境部撤銷處分「程序」面向,認為應由行政院依照地方制度法處理,因而撤銷環境部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不代表法院認為台中市府合法。
中市環保局長陳宏益說,判決可知台中市政府要求中火減煤確有理由,請中央顧及中南部人民健康,落實能源分散與檢討能源政策。
中火先前經台中環保局許可設置固定汙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共十組,台中環保局二○一九年十一月廿九日派員稽查固定空氣汙染源時,發現中火自二○一○年一月廿六日至十一月廿八日,總生煤使用量為一一一○萬二七一八公噸,超過一一○四萬公噸許可量上限,認為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同年十二月三日開罰三百萬元,並限期改善。
市府事後查核發現中火燃煤仍超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再開出六百萬元罰單,限期改善;市府十二月廿三日複查,發現鍋爐發電程序仍持續使用生煤,未完成改善,第三度裁處罰鍰九百萬元。
中火不服三件裁罰處分,向台中市府提訴願,第一件三百萬元處分被駁回,中火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案件被裁定停審中;至於六百萬及九百萬處分,台中市府尚未作決定。
環境部以上級機關地位,認為中火生煤使用量未超過許可證應記載內容,沒有違反空汙法,台中環保局裁罰處分違法,於二○二○年二月廿五日撤銷台中環保局三項裁罰,台中環保局提訴願被不受理,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北高行認為,空汙防制是環境保護重要項目,因各地方地理環境、自然條件、社會發展狀況產業結構等都不同,因此環境保護事項有因地制宜必要,空汙防制為台中市地方自治範疇,台中環保局裁處中火罰鍰並廢止許可證,屬地方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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