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頃以下露營場規定鬆綁 「無痕露營」面積擴大
過去規定1公頃以下小型露營場,僅10%的面積可供露營使用,以致最多只能搭14頂帳篷,不符合實務現況,因此觀光署日前放寬規定,讓過去無法使用的面積可作為「無痕露營」使用。
根據觀光署最新統計,合法露營區僅161家,非法及環敏區卻高達1744家,其中位於苗栗縣及南投縣為大宗,多數違法業者因為露營場地無法達到政府法規要求,加上地方政府取締不彰,只能一直違法經營。
為了解決現況,讓業者可以符合法規要求被納管,交通部觀光署去年與各相關單位開會後達成共識,日前公告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明確定義從事露營活動搭設帳篷與以固定鋪面等作為放置帳篷使用的營位設施差異。
交通部觀光署景區發展組長林秀霞說,過去規定1公頃以下的小型露營場地,只有10%的面積可以做為露營使用,其中30%的面積可以做為管理或衛生設施,導致最多只能搭到14頂帳篷,讓業者根本沒有經濟效益,也不願意申請加入合法業者行列。
林秀霞指出,有地方政府近期加強取締非法業者,發現實務上業者很難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因此在相關單位開會決議後,決定放寬讓1公頃以下的業者在原本不能從事露營活動的90%面積,可以從事「無痕露營」活動。
「無痕露營」類似野營的概念,不得設置固定鋪面、鋪設碎石、檯面支架、露營拖車等。林秀霞說,固定的營帳、鋪碎石等都仍須在10%面積的範圍內,其他面積業者則可以出租帳篷給旅客自行紮營,拔營後不留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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