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車道有直行與右轉合併標線 他依循轉彎挨罰判撤銷

台南市16個行政區,中間車道劃設同時有直行與右轉合併指向標線的路口超過289處,王姓男子依循標線直接從中間車道右轉,卻被民眾檢舉開罰「轉彎未先駛入外側車道」;法院認為,標線設置若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將致人民無所適從,判決撤銷罰單。
台南市林森路是穿越北區、東區的重要道路,主要路口中間車道的設計均劃設同時有直行與右轉合併指向標線;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開車行經北區林森路三段,要從中間車道右轉林森路三段140巷時,他便直接從中間車道右轉,卻被民眾檢舉。
警方開出「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交通局去年2月裁罰600元,王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標誌、標線、號誌放諸全國皆準,林森路上劃設有標線,標示可以直走及右轉,如果沒有標線,他就會靠到最右邊。
王認為,地上標線有右轉箭頭,他遵照標線指示右轉,卻被開罰,如何令人信服?如果依照交通局所稱,他不能右轉,這樣標線是有問題的;如道路狀況或設計有變更,地面標示線應該也要一併變更,只能劃直行箭號。他是依循標線行駛,請求法院撤銷罰單。
交通局主張,依據檢舉民眾2023年10月3日下午5時許錄影畫面,現場路口以白色虛線劃分外側機慢車優先道及中線車道,檢舉民眾行駛在機慢車優先道,王姓男子開車行駛於中線車道,未在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再右轉。
交通局指出,王逕自從中線車道直接橫跨機慢車優先道,右轉林森路三段140巷;王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待行近路口時再右轉,方符合規定,王違規行為屬實。
法院說明,行政行為規制內容必須明確,即「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意指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法律事項,須有清楚界限與範圍,使人民可事先預見,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人民權利保障要求。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信賴。
行政行為應使民眾立即知悉其規制內容,外觀意義不應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得事先預見,使受規範者能事先斟酌違反效果;行政行為若有內容模擬兩可、甚至誤導情形,即構成得撤銷事由。
法院指出,標誌、標線、號誌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並為交通稽查人員執行違規取締任務法令依據;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一般處分,應恪遵明確性、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等法定原則。
法院認為,如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將致人民無所適從,若率爾將行政機關不確實之行政作為,歸責於駕駛人,尚嫌嚴苛,亦與立法目的不合,有違反法明確性及行政明確性。
且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85號解釋,於行政罰領域,行為人如欠缺期待可能性,可構成「阻卻責任事由」;亦即雖認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亦具備責任能力,惟仍容許有「阻卻責任事由」存在,無期待可能性即屬之。
法院指出,林森路三段從左而右依序劃設有內側車道為左轉車道、中間車道為直行車道、直行及右轉車道、外側車道為機慢車優先道;民眾車輛行駛於劃設有向前直行與向右轉彎方向指示車道,信賴該指示而右轉彎,難認有何過失,遑論故意,在責任層次上,亦無期待可能性。
法院審酌,本案右轉車道並未限制為右轉專用車道,王姓男子面對劃設有直行及右轉箭頭車道時,自得於該車道向右轉彎行駛;交通局對王課以裁罰,容有違誤,應予撤銷。處分既非合法,王請求撤銷處分,為有理由,判決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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