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三讀 獎勵辦法會同「農業部」
立法院會27日上午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國民黨立委謝衣鳯提案說明,根據農業部組織改造,將法案中原本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為「農業部」,法案明訂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定之。
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及利潤,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一、太陽能熱能利用。
二、生質能燃料。
三、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
四、其他具發展潛力之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前項熱利用,其替代石油能源部分所需補助經費,得由石油管理法中所定石油基金支應。
三讀條文指出,利用休耕地或其他閒置之農林牧土地栽種能源作物供產製生質能燃料之獎勵經費,由農業發展基金支應;其獎勵資格、條件及補助方式、期程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農業部定之。
經濟部長郭智輝日前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對於立委提案修正第13條第3項規定,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正為「農業部」,經濟部表達尊重。
郭智輝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自2009年制定公布以來,因應國際上採用廢棄物能源替代石化燃料使用,協助廢棄物處理、降低環境污染及產業減碳排放等淨零永續規劃。因此,經濟部配合環境部廢棄物處理政策,鼓勵地方政府與企業投入資源,推動高效能廢棄物能源化設施,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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