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圖秒懂兒童清明四天連假如何給薪 這2天出勤工資加倍

兒童及清明連假將到,台南市勞工局提醒,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兒童節及清明節為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兒童節及清明節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王鑫基進一步說明,今年清明節為4月4日(周五),與兒童節為同一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於前一日4月3日(周四)放假。因此,事業單位如屬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工資;4月3日、4月4日為國定假日,如有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4月5日為休息日,如有出勤,應依休息日加班費之計算方式計給;4月6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台南市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表示,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如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勞工局特別羅列下列4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萬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
(1)勞工於連假期間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 (2)若4月3日或4月4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3)如果是在4月5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分之3倍(前2小時)、5分之3倍(第3至8小時)及8分之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4)至於4月6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台南市勞工局製作兒童節及清明節出勤及工資提醒宣導圖卡,並「台南呷頭路」臉書,民眾可快速了解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出勤及工資給付,並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共創勞資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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