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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指鹿為馬為哪般?衛福部認定的偽鮮奶

食藥署以會造成貿易障礙為由,無論如何,都要讓與新鮮毫無關係的長效乳品,掛上「鮮乳」二字,造成消費者混淆,也打擊國產乳品產業。本報資料照
食藥署以會造成貿易障礙為由,無論如何,都要讓與新鮮毫無關係的長效乳品,掛上「鮮乳」二字,造成消費者混淆,也打擊國產乳品產業。本報資料照

進口不新鮮的乳品冠上「鮮乳」爭議許久,引發學者、酪農業、消費者的一致反對,儘管衛福部食藥署提出的修正草案,但仍堅決要讓「偽鮮奶」使用鮮奶一詞。直到近日媒體透露始知,係食藥署不明就裡地擔憂形成貿易障礙。

食藥署去年六月預告修正《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草案,對於保存期限30天以上乳品者,品名應標示為「延長保存期限『鮮乳』」、「長效『鮮乳』」、「ESL『鮮乳』」。無論如何,都要讓與新鮮毫無關係的長效乳品,掛上「鮮乳」二字,讓消費者益加混淆。

此舉引發各界反彈,草案公布於政策有上千位民眾表達反對意見。連乳品主管機關都多次發函衛福部,建議將保存期限15天以上的牛奶,統一名稱為「長效乳」避免混淆。經過多次的跨部會協調會議,食藥署始終不願意修正,後來於跨部會會議食藥署代表明確表示,禁止進口長效乳標示為鮮奶,將造成貿易障礙。

食藥署指的應是WTO的「技術性貿易障礙」 (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簡稱TBT) ,一國所設之技術性法規或有關標準之規定,對貿易產生不合理之限制或干擾。惟WTO《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僅反對不必要之障礙,並非完全禁止會員國設定技術性貿易規範,仍可在追求合法目的,如基於國家安全、維護健康及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是保護環境等目的仍得為之。

前述協定第5條以四大原則來判斷貿易障礙的合理與否,包含不歧視原則;避免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採用國際標準機構之相關指南或建議;透明化原則。

關於乳品標示並無國際共同的標準,各國各有不同的標準。多數國家使用的「牛奶」(milk或牛乳)用語,多指生乳經過一定的殺菌過程的乳品;我國現有的規範有別於他國,使用他國較少使用的「鮮奶」(fresh milk)一詞,除了製作過程須符合一定標準外,依照字義還需達到新鮮的程度。進口乳品多以長時間的海運過程,因而使用與自己國家販售的牛奶不同的殺菌方法,以延長其保存期限,這樣的作法不僅破壞乳品營養成分,更完全不符合新鮮的定義,當然不能稱為鮮乳。

或許有人如食藥署之流認為,以保存期限定義乳品,可能涉及歧視外國乳品。事實上並非如此,不歧視原則是指對於來自任何國家境內所輸入之產品,應給予不低於對待本國同類產品及來自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之待遇。我國對本國及外國採一致的標準,並未對進口乳品設有特殊的限制。且外國乳品當然也可選擇以空運來台,以符合我國的效期標準,只是基於成本考量,進口商不願意使用而已,難謂有違反不歧視原則。

食藥署曲解WTO規範,不惜犧牲國產乳品產業,極力為外國乳品辯護,可謂是荒謬至極。

牛奶 食藥署 鮮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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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乳廠與加工 四方鮮乳的冒險與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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