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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抽查大學周邊租賃契約 逾半數不合格

行政院消保處調查大專院校周邊出租情況,就全國56所大專院校周邊100份住宅租賃契約進行查核,每份契約查15個細項,不合格率為15.2%,共57份租賃契約有不合格的情況,超過一半不合格。
消保處指出,為保障學生租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會同內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2024年5月至6月間辦理「113年度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調查大專院校周邊出租情況,就全國56所大專院校周邊100份住宅租賃契約進行查核,每份契約查15個細項,共查核1500項次,計有228項次不符合規定,不合格率為15.2%;共57份租賃契約有不合格的情況,超過一半。
消保處說,違反「契約審閱期」規定,共計 44 份租賃契約,包括未記載契約審閱期之規定、審閱期不足3日(例如:「攜回審閱日」與「簽約日」為同一日)。
違反「租賃住宅之返還」規定,共計30份租賃契約,未記載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負擔之「結算」(結算承租人是否有積欠租金或費用)義務、租賃關係消滅,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違約金計算方式錯誤(例如:未「按日」計算違約金)。
違反「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規定,共計 21 份租賃契約。未記載承租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規定、未記載「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導致租賃住宅毀損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規定,變相擴大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消保處呼籲出租人及不動產經紀業,出租住宅或居間成立租約時,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切勿以不合規定之契約條款,侵害承租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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