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部修正空汙裁罰標準 若無許可固定汙染源重罰
環境部今天表示,為達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違反空汙法裁罰準則,有的加重、有的緩和,倘無空汙許可而逕行運作的固定汙染源,最重罰新台幣2000萬元。
環境部發布資訊指出,為落實行政院核定的空氣汙染防制方案(113年至116年)空氣品質改善目標,2日預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三條附表一、附表二修正草案」,預告期60天。
針對修正內容,環境部指出,近年使空氣品質不良的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高濃度,好發於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為了促使業者採行防制措施,如果固定汙染源違規排放PM2.5及臭氧的前驅物質,例如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應加重處罰。
若在每年9月至隔年5月的空品不良期間排放,或違規地點位在三級防制區,裁罰也應一併加重。
環境部說,這次修正對排放量較多的第1、2批許可固定汙染源,賦予處罰計算彈性,提供主管機關執法空間,並納入相對較無汙染疑慮的第三類固定汙染源,訂定程度相對緩和的處罰,以符合比例原則。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如果沒有空汙許可而逕行運作的固定汙染源,或違反規定有情節重大的情形,除原已不適用減輕處罰之外,也加重處罰最多可達罰鍰上限2000萬元,提醒公私場所切勿以身試法。
另外,環境部說,有關112年12月已修正公告設備元件洩漏管制值自民國114年起加嚴10倍,依現行裁罰計算明顯過於嚴苛,不符比例原則,宜合理適當檢討,並不得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或來源不明的(輔助)燃料,例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將有助於主管機關執法,並強化空汙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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