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延役今審查、鬆綁2重點 經濟部:高低階核廢選址也應討論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排審「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草案」,本次修正將為核電廠延役解套,經濟部表示,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址條例的立法及修法也應該納入討論,也強調社會對核電使用仍有不同意見,再運轉需取得社會共識才能進行。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排審立委王鴻薇、邱鎮軍、蘇清泉、羅智強、翁曉玲等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版本。
目前核二廠正進行除役準備工作;核三廠正常運轉中,1號機將於今年7月27日屆期停止運轉,並進入除役階段;2號機運轉執照將於2025年5月17日屆期。
針對核電延役有2個修法重點,首先本次「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得將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有效期間由原本最長40年延長至60年或更久,二來「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須修正運轉執照免受屆滿前5年至15年的換照申請規定。
核安會主委陳東陽表示,現行「核管法」第6條就核電廠完成興建作業後,經營者申請運轉執照,取得運轉執照後機組正式運轉,機組運轉40年須繼續運轉,經營者應依規定申請換發執照,即機組延役;另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目前國內核一、二、三廠各部機組均已超過法規規定換照申請期限。
陳東陽說,本次委員所提核管法修正草案,主要為鬆綁核電廠執照屆期前5至15年提出延役申請的規定,若國家能源政策確定核電廠延役, 經營者應就機組運轉安全進行評估,確認符合法規後,主動提出核電廠延役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換發執照始能繼續延長運轉。
經濟部次長連錦漳表示,在討論本條例修法的同時,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址條例的立法及修法也應該納入討論,以便有序地推動核廢料最終處置,另為確保核安,再運轉須進行核電廠安全總體檢、結構設備組件壽期管理、設備汰換更新、福島安全強化及耐震補強評估,並準備相關計畫來配合核安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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