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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感區、山坡地設光電須環評 環團:無法解決開發爭議
環境部今預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為求太陽光電有效管理,確保再生能源開發與環境保護能兼籌並顧,並促進小水力發電、地熱發電等再生能源開發及鼓勵新興能源研究發展,調整再生能源開發實施環評相關規定。但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梁聖岳指出,就光電部分,環評處理僅是單一個案的環境影響,處理不到整體總量管制、空間配置問題,無法期待透過環評解決光電開發爭議。
梁聖岳表示,從修正草案內容,可以看出環境部願意主動承擔,這值得肯定,但仍無法解決再生能源開發的問題,無法期待環評可以處理光電爭議。以太陽光電為例,雖然增訂太陽光電位於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公有造林地等環境敏感區位,及在山坡地設置裝置容量2萬瓩以上,或面積1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但仍只處理單一個案部分
梁聖岳進一步說,設置光電會產生爭議,通常都發生在前端選址,個案進入環評程序,都已經是選好開發地點了,等於只是把光電爭議移到環評大會吵。他說,環評只針對某一個單一光電案場討論,沒辦法協調整體可以乘載多少光電,第一、第二案或許對環境影響還好,但第四、第五案可能影響就變大,環評處理不到整體總量管制、空間配置問題。
梁聖岳建議是必須從國土規畫下手,環境部應該先針對經濟部研擬的「能源用地白皮書-光電篇」進行政策環評。
至於小水力發電增訂只要符合「符合引水點下游水量每秒2立方公尺以上」、「發電後尾水放回原地面水體」就可免環評。梁聖岳則認為,每條河川都是變動的,基流量不同,在豐枯水期提供的生態功能也不同,生態基流量應該要透過水文資料在豐枯水期有不同的標準,也不是放回原河川就沒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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