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神的眼淚」誰來擦乾?立院今審消防員可否組工會
去年屏東明陽大火造成百人傷亡,四名消防人員因公殉職,消防員訴求組工會捍衛權利,朝野立委也紛紛提案挺消防員組工會爭取權利。但政府傾向修改「公務人員協會法」,主張警消人員為公務人員,屬性與勞工不同。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排審「工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藍白黨團皆提案修法讓消防人員擁有組工會的權利,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勞動部與內政部則主張,立委所提些修正工會法保障消防員或警察團結權,宜審慎評估,朝向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予以保障。
去年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開放警消組專屬特種協會,且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卻未能在上會期完成三讀修正,導致屆期不連續退回。銓敘部已表示,將於本會期重送大院排審。
今天送入衛環委員會審查的工會法修正版本,立委王育敏等20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陳菁徽等18人提案明定消防人員得依據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並明定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台灣民眾黨黨團則提案明定警察及消防人員得依據工會法組織及加入工會,並明定警察及消防人員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
勞動部長許銘春於報告中回應,政府對警察與消防員權益相當重視,我國警察與消防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其團結權與協商權之行使涉及公務人員體系相關法令,與勞工依工會法組織工會,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勞動條件,二者顯有不同。
許銘春表示,為因應公部門勞動關係發展趨勢及回應各界有關公務人員結社訴求,去年10月30日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將「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大院審查,已朝向放寬得成立協會之機關層級,增設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包含警察、消防人員)之組織模式,下修協會成立之會員人數門檻,擴大協會建議、協商與參與事項範圍,將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納入協商事項,整體修正方向有利於警察與消防員等專業屬性之公務人員籌組特種協會,更順暢與主管機關溝通以提昇對於警察與消防員的保障。
許銘春指出,修正工會法保障消防員或警察團結權,宜審慎評估,朝向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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